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(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)於100年6月8日公布,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該法第6條規定,政府應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,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,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,並應依審閱意見檢討、研擬後續施政;我國於98年3月公布第1次國家報告,應於102年完成第2次國家報告。為如期完成國家報告,行政院於101年11月函頒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第2次國家報告撰寫計畫」,據以辦理國家報告撰寫及審查等相關事宜。依據前開計畫,國家報告撰寫程序中,應建立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間之對話與意見交流機制,以廣泛收集、納入各界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