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(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, 以下簡稱CEDAW),旨在落實人權保障,並融入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及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,是聯合國少數開放給非會員國簽署的國際公約。1995年於北京召開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,正式確認「性別主流化為各國政府施政之準繩。會議中並具體提出十二項重點作為行動綱領之內容,是為「北京行動綱領宣言」(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,BFPA)。
1997年開始,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每年於三月召開「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暨民間婦女團體會議(UNCSW NGOs Meetings)」,討論十二項綱領中的兩個主題。是目前台灣婦女民間團體可以與聯合國CEDAW委員會的成員、各國高層以及NGO代表近距離接觸,介紹台灣現況的極佳平台。
依照公約規定,締約國應於加入一年後提出國家報告,說明國家為保障公約權利所作的法令、措施,及婦女處境現況。以後,每四年提出工作報告。相對於簽約國,非政府組織則可選擇兩種方式提供CEDAW委員會,該國婦女人權的真實情況,以及國家政策在實際操作的缺失。一、針對國家報告提出影子報告;二、不針對特定國家報告,提出替代報告。
台灣已於2007年一月,經立法院通過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』。限於政治因素,台灣未能成為CEDAW公約簽署國。儘管如此,民間團體可以藉由撰寫替代報告,落實CEDAW公約的在地行動,向國際社會宣示,保障女性權益之決心。